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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章程》公示
2024-12-09 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

《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章程》已于2024年12月5日经贵州省教育厅同意批复(黔教函〔2024〕61号),现按要求予以公布。

 

                       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 

                       2024年12月8日  

 

                                         


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以下称“学校”)2020年8月由杭州雪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举办,2023年3月获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设立,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植根贵州、服务武陵、面向全国,致力于培养具有数字技术相关专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把培养技术技能型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规划高起点、特而精、技能型的办学定位,集聚一流师资、打造一流学科,努力建设数据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学校办学活动,推进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有限公司,简称: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英文名称:GUIZHOU TONGREN DATA VOCATIONAL COLLEGE。

学校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开天新区

学校网址:https://www.gztrsjzy.cn/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理论知识+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多元育人校本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铸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战略,坚持抓规范、抓特色、抓成果、抓服务贡献度和“数据驱动、跨界融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多方联动、协同融合”的办学思路。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导向,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学校服务定位:植根贵州、服务武陵、面向全国

学校层次定位:以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度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全日制继续教育;

学校学科专业定位:突出“数据特色”,紧扣地方主导产业,围绕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数字媒体、数字艺术等领域设置专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

学校办学规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学校在校生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有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 学校接受铜仁市人民政府、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00),总投资为人民币拾亿元(¥1000,000,000.00)。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杭州雪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自主办学。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推荐董事会董事;

(二)委派代表参加学校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帮助学校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法人财产、受赠财产以及非收益性办学积累,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

(四)在学校终止时,依法妥善安置好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处理好学校善后的相关事宜;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变更应签订变更协议,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涉及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剩余财产处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董事会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制定并实施发展战略规划;

(二)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三)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四)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教职员工的薪酬与福利待遇;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依据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办学成本,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并用于办学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省教育厅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依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各项基本职能;

(五)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要、全面发展的育人观,深入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培养“德技兼修、知行合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优化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实行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价机制,确保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学院”“书院”制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素质教育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突出技术技能型科学研究,开展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促进科研活动的开展,可独立设立或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联合设立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中心、产业学院和研究基地等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构建科研资源服务于教学的运行机制,实行实验设备资源面向学生开放的服务体系。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依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鼓励教师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科研课题,解决工程技术问题。鼓励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广泛开展社会合作,鼓励协同创新,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实现合作共赢,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实验室与校内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推进学校与地方相融合,学校与企业相结合;推进教学与科研相融合,课内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人文数院”工程,建设体现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以校园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治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积极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师生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董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由举办者推荐拥护党的教育方针、热爱人民教育事业并在社会和教育界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贤达、行业专业人士以及学校校长、党组织负责人、举办企业代表、教职工代表、地方党政其他派遣人员等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每届董事会任期4年,换届时新一届董事会的组成依照上述规定调整确定。董事长和董事均可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涉及第三十一条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履行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四条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管理经验丰富,在学术界有重要影响。

第三十五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连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或解聘教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校资产;

(八)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监事会成员中要有党组织代表(党组织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监事会,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党组织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长、监事任期4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学校董事、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会、董事、校长执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学校董事会、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董事会、校长办公会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 二级学院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授权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和决策方式,负责本单位工作研究、议事决策,涉及本单位党务、行政事务的重大事项、重点问题、交叉任务,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后执行。党政联席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党政负责人召开临时会议。参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通过视频、电话形式参会视为有效。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保障学校学术规范。学术委员会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为指导,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专业设置或新专业申报方案;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术机制建设的制度与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依法依规评价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及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课题,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五)依法依规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评议;

(六)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咨询、决策的教学管理决策和咨询指导机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为指导依据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铜仁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教育公益性,加强对受教育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牢记“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摸索学校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书记由市委选派。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学院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七条 严格落实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学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党员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长应进入学校党委班子。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招聘、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个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和教师、学生管理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群团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对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学院(系、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教代会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工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学生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会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向学校党委和所在地方学联组织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十三条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的民主监督管理,按照各自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职工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职工,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干部职务聘任制度。学校聘任的教职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学校与所招聘的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聘人员依据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履行权利与义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教职工建立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保障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的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标准,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教学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进修及培训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义务;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积极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水平;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保护教职工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章  学生

第七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学习,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爱党爱国、尊敬师长、崇尚技能、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技能实训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实习实训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技能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二)勤奋学习,按规定完成包括实习实训在内的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爱护学校教学实训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以学校董事会董事、学校党委成员和行政校领导、师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程序作出处理并答复。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可在各地设立校地合作机构,开展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七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

第八十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章  资产与财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是: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投资;

(三)合法收取的学费及其他费用;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受赠的财产、政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投资、办学积累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举办者不得随意抽逃所有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对外投资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执行民间营利性组织相关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五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营利性投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签订协议、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年度审查。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净收益的3%-5%的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具体比例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九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要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账户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九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九十六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终止学校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学校文化标识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训:德技兼修·知行合一。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徽:双圆套立体多边形徽标。外环上方是名家题写的“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校名,下方是学校的英文名称;内环正中由“职业学院”缩写字母“VC”与形似“数据”英文首字母“D”的数据元素方块构成一个整体,寓意为数据蓝海中徐徐向前的一艘航船。内环正下方为“2021”字样,意涵申办过程中先期于2021年成立了学校中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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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学校校旗:蓝白相间的长方形旗帜。旗面正中是白底加蓝色校徽和学校中英文校名,其中中文校名为名家题写体,旗面右下角蓝底配以数据方块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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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歌:《启航扬帆——贵州铜仁数据职业学院校歌》。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公历3月22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调整各类关系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三)法律、法规有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一百零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